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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0號 原   告 嘉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元 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律師 被   告 敬鑫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賢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 理 由 一、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,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。 二、查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民國108年度上易字第294號(即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4號) 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,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 訴訟程序之必要,而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裁定命在前開民 事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。茲因有續行之必要 ,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立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