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0號
原 告 嘉組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金元
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
律師
被 告 敬鑫鑫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明賢
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
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撤銷之,民
事訴訟法第186條。
二、查本院前以
本件民事訴訟之
裁判,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
民國108年度上易字第294號(即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4號)
事件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,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
訴訟程序之必要,而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裁定命在前開民
事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。茲因有續行之必要
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王立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