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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1號 原   告 前進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再生 被   告 榮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群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 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39,50 0 元,應繳裁判費11,29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0,796元。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4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,該項裁定於108 年10 月2 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,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收費答詢表查詢在 卷可按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,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雲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