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1號
原 告 前進資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施再生
被 告 榮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群鎮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
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
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
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
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
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39,50
0 元,應繳裁判費11,29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外,尚應補繳10,796元。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4日裁
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,該項裁定於108 年10
月2 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。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
,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收費答詢表查詢在
卷
可按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,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雲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