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億元土木包工業即蔡育仁
被
上訴人
即
被 告 和倉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富燕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109年9月30日之第
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核有下列程式欠缺,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後
依限補正下列事項,並繳納上訴費用,
逾期不補正,即裁定
駁回
上訴:
一、查
本件原告聲明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46萬3115元,應徵第
二審
裁判費2萬3,32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於收受本裁
定
正本5日內,由上訴人如數逕向本院補繳。
二、又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檢附理由,請併予檢附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侼
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
書記官 黃妍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