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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建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億元土木包工業即蔡育仁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和倉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富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109年9月30日之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核有下列程式欠缺,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後 依限補正下列事項,並繳納上訴費用,逾期不補正,即裁定駁回 上訴: 一、查本件原告聲明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46萬3115元,應徵第   二審裁判費2萬3,32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於收受本裁   定正本5日內,由上訴人如數逕向本院補繳。 二、又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檢附理由,請併予檢附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侼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妍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