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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消債更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更生程序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廖駿豪 訴訟代理人 羅翊華律師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務人廖駿豪自中華民國108 年5 月30日下午3 時起開始更生程 序。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 即時發生效力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務人主張: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,且其無擔保或無 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,200 萬元,復未經法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,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。經查: 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、105 、10 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資料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、在職證明(丞鑫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薪資袋)等 為證,此外,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、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 在,則債務人聲請更生,應屬有據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本裁定已於108年5月30日下午3時公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