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
聲 請 人 廖駿豪
訴訟
代理人 羅翊華
律師
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
上列
當事人聲請
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廖駿豪自中華民國108 年5 月30日下午3 時起開始
更生程
序。
命本院
司法事務官進行
本件更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
即時發生效力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務人主張:其有不能清償債務
之虞,且其無
擔保或無
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,200 萬元,復未經法院裁定
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,
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。
經查:
債務人所主張之
上開事實,
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、105 、10
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資料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
產查詢清單、在職證明(丞鑫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薪資袋)等
為證,此外,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
條第3 項、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
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
在,則債務人聲請更生,應屬有據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本裁定已於108年5月30日下午3時公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
書 記 官 蕭
惟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