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9號
聲 請 人 美菲絲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長興
相 對 人 祥福織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世慶
上列
聲請人聲請返還
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返還
擔保金,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
準用同法第104條之規
定,須符合:(一)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;(二)供擔保人證
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;(三)訴訟終結後,供擔保人證
明已定20日以上之
期間,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
使,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,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
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
,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
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
前遵本院106 年度司裁全字第61號假扣押裁定,提供新臺幣
101,000元為擔保金,並以本院106 年度存字第118號擔保
提
存事件提存在案。
嗣聲請人
上開假扣押事件業經判決確定,
聲請人已撤銷假扣押裁定,並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
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,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
等語。並提出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61號民事裁定、108年
度司裁全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
暨確定證明書、106年度存字第
118 號提存書、
存證信函、公司變更登記表(均影本)等為
證。
三、聲請人
上揭主張,經
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存字第118號擔
保提存案卷、106年度司裁全字第61號假扣押案卷、108年度
司裁全聲字第8 號撤銷假扣押案卷等核閱屬實,
惟聲請人僅
稱其假扣押事件已判決確定及提出撤銷假扣押裁定之證明,
並未提出判決確定之證明文件,亦未提出假扣押執行是否已
撤回之證明資料。是聲請人並無提出任何其應供擔保之原因
業已消滅之證明文件,復未提出相對人同意其領回擔保金之
同意書,聲請人雖提出台北民生郵局第8383號存證信函證明
其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,然存證信函之催告內容僅定20日期
間,不符定20日以上期間之要件,亦未提出存證信函之收件
回執,證明有
合法通知相對人,依上開說明,均不合
前揭得
聲請返還擔保金之法定要件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
,
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
抗告
狀(須按
對造人數提出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雲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