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6號
原 告 丞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侯玳梁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友聚環保科技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,77
9,002元,應繳
裁判費新臺幣78,02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
費新臺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77,522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
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許睿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