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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  告 丞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玳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友聚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,77 9,002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8,02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77,522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睿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