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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9號 原   告 國展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傳宏 被   告 誠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寬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7,235 元,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6,61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,尚 應補繳新臺幣6,11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 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庚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