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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等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8號 原   告 萊坤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繆華康 被   告 張英士即陽機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1,304 元,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7,16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,尚 應補繳新臺幣6,66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 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庚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