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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4號 原   告 萬明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淑瑗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云杏等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,869,165 元( 1402×8372.56 ×1/2=0000000 0捨五入)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59,11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