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4號
原 告 萬明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姜淑瑗
上列原告與
被告何云杏等人間
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,869,165 元(
1402×8372.56 ×1/2=0000000 0捨五入)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
費新臺幣59,11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
書記官 蕭
惟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