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號
原 告 幸福山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汶峰
上列原告與
被告御境景觀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50萬元
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,8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
書記官 蔡沛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