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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號 原   告 幸福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汶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境景觀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50萬元 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,8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沛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