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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0號 原   告 台灣水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安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曾聲請被告朝日中部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7,89 8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,7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8,2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沛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