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0號
原 告 台灣水禾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建安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朝日中部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7,89
8元,應繳
裁判費新臺幣8,7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
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8,2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
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
書記官 蔡沛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