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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   告 福圓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明政 被   告 蕭麗娟即尚義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830,000 元,應繳裁判費38,917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,原 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8,417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官佳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