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會議決議不存在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7號 原   告 長禾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秀櫻 原   告 王聖良       林月芬       李政霖       林健發       黃新義 前列林月芬、李政霖、林健發、黃新義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雲翔 被   告 嘉義市東區蘭潭DC-D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台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非財產權訴訟,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,000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法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