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7號
原 告 長禾貿易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邱秀櫻
原 告 王聖良
林月芬
李政霖
林健發
黃新義
前列林月芬、李政霖、林健發、黃新義共同
訴訟
代理人 蕭雲翔
被 告 嘉義市東區蘭潭DC-D棟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謝台鳳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。
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
非財產權訴訟,依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,00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
書記官 邱法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