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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9號 原   告 姚智中       呂玉花       姚文涵       姚亦真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利行牙科器材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之起訴聲明為:被告佳利行 牙科器材有限公司等3人應連帶給付原告姚智中新臺幣(下同)1,3 03,935元、呂玉花8,453,168元、姚文涵500,000元、姚亦真500, 000元及法定利息。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,757,103元(1, 303,935+8,453,168+500,000+500,000=10,757,103) ,應徵 得第一審裁判費106,68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睿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