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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5號 原  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周聖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國強、大高屏物流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。次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居所;有法定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1 項、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查本件原告與被告曾國強、大高屏物流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,原告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曾國強之住所或居所,且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00,000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告曾國強之住所 或居所,並補繳裁判費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7  月  2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7  月  25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