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77號
原 告 玉迎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雪玉
被 告 禾蛋蛋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明鑫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,193,263元(以原
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準)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,920
元,扣除
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外,尚應補繳8,42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
書記官 邱法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