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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77號 原   告 玉迎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雪玉 被   告 禾蛋蛋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明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,193,263元(以原 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準)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,920 元,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外,尚應補繳8,420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法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