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18號
原 告 謙旻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素禎
被 告 百家珍釀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江中琨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百家珍釀造食品股
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百家珍釀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已
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058,400 元,
應繳
裁判費11,49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
補繳10,994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內補繳,如逾期
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
按對造人數提出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
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吳念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