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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18號 原   告 謙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素禎 被   告 百家珍釀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中琨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百家珍釀造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百家珍釀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058,400 元, 應繳裁判費11,49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 補繳10,994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內補繳,如逾期 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對造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念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