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21號
原 告 葉建進
訴訟
代理人 曾錦源
律師
被 告 穎杰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涂美華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,742,423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
判費新臺幣57,92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王立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