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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345號 原   告 創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威良 訴訟代理人 古富祺律師       陳中為律師 被   告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工程款新臺幣(下同)5,422,195元 ,訴訟標的即核定為5,422,195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54,75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潘宜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