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45號
原 告 創建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盧威良
訴訟代理人 古富祺
律師
陳中為律師
被 告 嘉義縣政府
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查
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工程款新臺幣(下同)5,422,195元
,
訴訟標的即核定為5,422,195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
54,75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美英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
書記官 潘宜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