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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358號 原   告 寶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伶容 被   告 信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廷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信鵬實業有限公   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,  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  新臺幣(下同)3,680,915元,應繳裁判費37,531元,扣除  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7,031元,茲限原  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   之訴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 本)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國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