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8號
原 告 寶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顏伶容
被 告 信鵬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俊廷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信鵬實業有限公
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
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
新臺幣(下同)3,680,915元,應繳
裁判費37,531元,扣除
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7,031元,茲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
之訴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挺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應附
繕
本)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
書記官 楊國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