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9號
原 告 好庭車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素花
訴訟代理人 黃軒凱
被 告 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
法定代理人 楊明風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減少租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790,000 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
臺幣8,59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蕭
惟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