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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減少租金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9號 原   告 好庭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素花 訴訟代理人 黃軒凱 被   告 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楊明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減少租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790,000 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8,59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惟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