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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解除契約回復原狀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8號 原   告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法定代理人 姚維仁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      陳明律師 被   告 奇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植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3,316,6 66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17,216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庚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