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76號
原 告 嘉組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金元
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敬鑫鑫工程有限公司間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3,377,685元,故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3,377,685元
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,46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許睿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