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81號
原 告 葉
乃蒼
訴訟
代理人 陳信宏
律師
被 告 森晃景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頂原
上列原告與被告森晃景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2,670,298 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7,532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
於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
按對造人數提出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
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吳念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