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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等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   告 葉乃蒼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 被   告 森晃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頂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森晃景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2,670,298 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7,532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 於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念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