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97號
原 告 宇堂工程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龔大衛
上列原告與
被告嘉義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2,162,416元,
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9,09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 蕭佩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