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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0號 原   告 嘉義縣文化觀光局 法定代理人 許有仁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被   告 展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玲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,099,399元,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1,6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立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