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03號
原 告 立暘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松翰
上列原告與
被告財團法人嘉義縣新港奉天宮間給付價金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,35
9,630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,46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
書記官 許睿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