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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408號 原   告 前進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再生 被   告 榮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群鎮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 )1,039,500 元,應繳裁判費11,29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0,796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雲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