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08號
原 告 前進資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施再生
被 告 榮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群鎮
上列
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
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
)1,039,500 元,應繳
裁判費11,29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
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0,796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雲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