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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80號 原   告 宏佳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文琪 訴訟代理人 黃炫中律師 被   告 財團法人嘉義醫療廢棄物共同處理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蔡宗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8,044,697元,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,044,697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8,84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官佳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