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00號
原 告 松興砂石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秀鳳
被 告 陸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昭錫
被 告 天綾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彰南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
債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500 萬元,應徵得第
一審裁判費144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雲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