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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存在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00號 原   告 松興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鳳 被   告 陸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錫 被   告 天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彰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500 萬元,應徵得第 一審裁判費144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雲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