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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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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等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09號 原   告 永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庭 訴訟代理人 陳祖祥律師 被   告 艾維里流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哲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嘉義縣○○市○○里0 鄰 00000 00 號房屋(下稱系爭房屋)全部遷讓返還原告,並給 付已到期租金新臺幣(下同)472,500 元,及自民國108 年9 月 17日起至遷讓交屋日止,按月賠償原告違約金157,500 元。其中 原告請求被告遷讓房屋部分,系爭房屋最新課稅現值為3,846,20 0 元,有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房屋稅109 年課稅明細表可證;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已到期租金部分,屬終止租約前之租金性質,係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 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至原告請求被告按月賠償違約金,係以一 訴附帶請求違約金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,不併 算其價額。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,318,700 元【計算式 :3,846,200 +472,500 元=4,318,700 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3,76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官佳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