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09號
原 告 永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俊庭
訴訟代理人 陳祖祥
律師
被 告 艾維里流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哲宏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
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嘉義縣○○市○○里0 鄰
00000 00 號房屋(下稱
系爭房屋)全部遷讓返還原告,並給
付已到期租金新臺幣(下同)472,500 元,及自民國108 年9 月
17日起至遷讓交屋日止,
按月賠償原告
違約金157,500 元。其中
原告請求被告遷讓房屋部分,系爭房屋最新課稅現值為3,846,20
0 元,有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房屋稅109 年課稅明細表
可證;原告
請求被告給付已到期租金部分,屬終止租約前之租金性質,係以
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
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至原告請求被告按月賠償違約金,係以一
訴附帶請求違約金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,不併
算其價額。故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,318,700 元【計算式
:3,846,200 +472,500 元=4,318,700 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43,76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
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
書記官 官佳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