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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第三人異議之訴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26號 原   告 林玉葉 被   告 和懋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40,000 元,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9,14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庚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