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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528號 原   告 首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三 被   告 蔡瑞益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  判費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5萬9,01   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3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 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  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請提供被告戶籍資料(記事欄勿省略)過院供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妍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