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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  告 名大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美蓉 被   告 邱新進       邱繁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本 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76號)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00,000元,應繳裁判費7,600元,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7,1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雲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