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6號
原 告 名大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美蓉
被 告 邱新進
邱繁昌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(本
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76號),經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
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00,000元,應繳
裁判費7,600元,扣除前
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7,1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雲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