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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9號 原   告 皇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祐頤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豐裕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8576號 )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1,212,731 元,應繳裁判費13,078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,尚應補繳12,578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4   月  2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4   月  25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