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9號
原 告 皇穎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祐頤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豐裕營造股份有
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8576號
),經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1,212,731 元,應繳
裁判費13,078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500 元外,尚應補繳12,578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
書記官 蕭
惟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