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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8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185號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薪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价良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      陳佳駿律師 被   告 賴改元 訴訟代理人 賴俊成 被   告 賴璿  嘉義縣○○鄉○○村○鄰○○路○○○巷00 訴訟代理人 張美靜       賴國滕 被   告 賴羿宸即賴毓丰       賴文堃       賴明鑑       賴燕飛 兼前列五人 訴訟代理人 賴慧眞 被   告 賴林武 前列賴林武、賴慧眞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賴世昌 被   告 賴世忠       賴郅域       賴至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8年11月13日下午2時30分, 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法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