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5號
上 訴 人 賴改元
賴羿宸
賴明鑑
賴林武
賴慧眞
賴世忠
被
上訴人 薪鼎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价良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
分割共有物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
108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
經查本件訴
訟標的價額核定上訴人賴改元、賴羿宸、賴明鑑、賴林武、賴慧
眞、賴世忠分別為新臺幣(下同)1,866,660元、933,330元、
933,330元、933,330元、404,443元、124,444元(均以上訴人之
土地持分價值為準),應徵
裁判費依序為29,269元、15,360元、
15,360元、15,360元、6,615元、1,99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另
查上訴人賴羿宸、賴明鑑、賴林武、賴慧眞未於上訴狀簽名蓋章
,無從確認是否係本人提起上訴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
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
數補繳及補正簽名蓋章,逾期不繳或不補正,
駁回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部
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
書記官 邱法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