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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賴改元       賴羿宸       賴明鑑       賴林武       賴慧眞       賴世忠 被上訴人  薪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价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上訴人賴改元、賴羿宸、賴明鑑、賴林武、賴慧 眞、賴世忠分別為新臺幣(下同)1,866,660元、933,330元、 933,330元、933,330元、404,443元、124,444元(均以上訴人之 土地持分價值為準),應徵裁判費依序為29,269元、15,360元、 15,360元、15,360元、6,615元、1,99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另 查上訴人賴羿宸、賴明鑑、賴林武、賴慧眞未於上訴狀簽名蓋章 ,無從確認是否係本人提起上訴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及補正簽名蓋章,逾期不繳或不補正,駁回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法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