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5號
上 訴 人 賴改元
賴羿宸
賴明鑑
被
上訴人 薪鼎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价良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分割共有物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
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法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
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108
年12月25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
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2月31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
清單
可佐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怡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