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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賴改元       賴羿宸       賴明鑑 被上訴人  薪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价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 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法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108 年12月25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 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2月31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 三、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可佐,其上訴自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