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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8號 上訴人 陳德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伸威塑膠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 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50萬元,應徵裁判 費新臺幣8,1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沛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