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8號
上訴人 陳德黃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伸威塑膠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請求
損害賠償
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
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50萬元,應徵
裁判
費新臺幣8,1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
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
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蔡沛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