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8號
上 訴 人 楊黃雅卿
被
上 訴人 年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振甫
被上 訴人 志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志宏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
遷讓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
109 年2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0,106 元,應徵
裁判費新臺幣7,440 元
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
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
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
書記官 許庚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