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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玉言堂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嘉義縣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李政毅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 8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,093,000元,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2, 68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立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