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玉言堂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美女
被
上訴人
即
被 告 嘉義縣社會局
法定代理人 李政毅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嘉義縣政府
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
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
8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,093,000元,應徵
裁判費新臺幣32,
68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
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
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
書記官 王立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