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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5號 原   告 台灣水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安 被   告 朝日中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辻本正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該法 條第1項所明定。 二、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在案,扣除督促程 序已繳納之裁判費新台幣(下同)500元,仍應補繳裁判費 8,200元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0日裁定,命其於5日內補 繳,逾期駁回。而原告於108年5月23日受收上開裁定,然 今仍未補繳裁判費,有裁定書、送達證書、本院之查詢單在 卷可證,是原告起訴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(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沛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