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5號
原 告 台灣水禾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建安
被 告 朝日中部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辻本正人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費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
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該法
條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原告
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
異議而視為起訴在案,扣除
督促程
序已繳納之裁判費新台幣(下同)500元,仍應補繳裁判費
8,200元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0日裁定,命其於5日內補
繳,逾期駁回。而原告於108年5月23日受收
上開裁定,然
迄
今仍未補繳裁判費,有裁定書、送達證書、本院之查詢單在
卷
可證,是原告起訴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
抗告
狀(須按
對造人數提出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
書記官 蔡沛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