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84號
上 訴 人 萬明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即 原 告
法定
代理人 江淑瑗
被
上訴 人 何云杏
即
被 告 王振人
王建縉
王建耀
王玟霖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
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
民國109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,而
本件訴訟標
的經一審核定為5,869,165元,則上訴利益即核定為5,869,165元
,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88,66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
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美英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
按對造人數提出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
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
書記官 黃怡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