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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84號 上 訴 人 萬明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江淑瑗 被 上訴 人 何云杏 即 被 告 王振人       王建縉       王建耀       王玟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9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,而本件訴訟標 的經一審核定為5,869,165元,則上訴利益即核定為5,869,165元 ,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88,66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對造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怡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