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86號
原 告 玉迎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雪玉
被 告 禾蛋蛋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明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
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8
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08年7月11日送
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
收費答詢表查詢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
可參,其訴顯
難認為合
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邱法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