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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回復原狀等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4號 上 訴 人 蔡宗欣       蔡玉娟 被上訴人  東洋休閒觀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50,000元(以上訴人請求改 判增加之金額為準),應徵裁判費12,22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法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