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4號
上 訴 人 蔡宗欣
蔡玉娟
被
上訴人 東洋休閒觀光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東洋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
回復原狀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
108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
經查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50,000元(以上訴人請求改
判增加之金額為準),應徵
裁判費12,22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邱法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