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16號
原 告 葉建進
訴訟
代理人 李宜文
王世強
曾錦源
律師
被 告 穎杰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涂美華
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溢繳之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貳拾玖元應予返還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聲請並得
依職權以裁
定返還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最後聲明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55萬2
,63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6萬5,944元,現原告已繳納7萬297
3元,溢繳7,029元,本院
爰依職權返還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侼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妍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