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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6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16號 原  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周聖謙 被   告 曾國強       大高屏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緯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 25日同年8 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 分別於民國108 年7 月30日、同年8 月12日送達原告,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