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56號
上 訴 人 楊國清
被
上訴人 空軍第四戰術戰鬥機聯隊
法定
代理人 顏有賢
訴訟代理人 郭駿言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4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
不變期
間內為之,提起上訴如逾
上訴期間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0條、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
二、
本件第一審判決之原告為保興國際有限公司(下稱保興公司
),上訴人僅為保興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,並
非第一審判決之
當事人,並無以自己名義提起上訴之權,且該判決於109年
3月12日送達保興公司,有卷附送達證書
可稽,縱認上訴人
係代保興公司提起上訴,
惟本院收受上訴狀之時間為109年
4月7日亦已逾
前揭上訴期間,依
上開說明,自應
予以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
書記官 陳怡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