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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6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56號 上 訴 人  楊國清 被上訴人   空軍第四戰術戰鬥機聯隊 法定代理人 顏有賢 訴訟代理人 郭駿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為之,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0條、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 二、本件第一審判決之原告為保興國際有限公司(下稱保興公司 ),上訴人僅為保興公司之法定代理人,並非第一審判決之 當事人,並無以自己名義提起上訴之權,且該判決於109年 3月12日送達保興公司,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,縱認上訴人 係代保興公司提起上訴,惟本院收受上訴狀之時間為109年 4月7日亦已逾前揭上訴期間,依上開說明,自應予以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