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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6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56號 抗 告 人 保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清 相 對 人 空軍第四戰術戰鬥機聯隊 法定代理人 顏有賢 訴訟代理人 郭駿言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 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,經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。次查本件若係保興國際有限公司提起上訴 及抗告,則上訴人欄及抗告人欄應載明為保興國際有限公司,並 將楊國清列為法定代理人,且於具狀人欄除蓋保興國際公司之公 司章外,尚須補蓋法定代理人楊國清之印章。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前揭抗告費,並補正上開說明 事項,逾期即駁回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