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56號
抗 告 人 保興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國清
相 對 人 空軍第四戰術戰鬥機聯隊
法定代理人 顏有賢
訴訟代理人 郭駿言
上列
抗告人與相對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
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,
經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,000
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。次查本件若係保興國際有限公司提起
上訴
及抗告,則
上訴人欄及抗告人欄應載明為保興國際有限公司,並
將楊國清列為法定代理人,且於具狀人欄除蓋保興國際公司之公
司章外,尚須補蓋法定代理人楊國清之印章。茲限該抗告人於收
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
前揭抗告費,並補正
上開說明
事項,逾期即
駁回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怡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