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8年度訴字第661號
原 告 嘉茂交通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,000元,應徵
裁判費新臺幣8,1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